第一条 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
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区民办博物馆的扶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 构。
第四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民办博物馆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 240 天,并应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民办博物馆全年开放天数的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 民办博物馆新建、改建或扩建馆舍,经评审认定, 博物馆建筑面积 70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建、改建或扩建面积, 按照 700~9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作为民办博物馆, 经评审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实际发票,并结合民办博物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 20%~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
利用租赁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 70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实际发票,并结合民办博物馆所在
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 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
利用自有物业作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博物馆建筑面积 7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民办博物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的 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初次布展或更新基本陈列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陈列费用的 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次。
第八条 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根据全年参观人数情况, 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年参观人数超过 5 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年。
年参观人数 3 万至 5 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年。
年参观人数 1 万至 3 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7 万元/年。
年参观人数 0.5 万至 1 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2 万元/年。第九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夜间开放,根据开放天数、参观人
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年夜间开放天数超过 120 天,夜间参观人数超过 2 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年夜间开放天数超过 90 天,夜间参观人数超过 1 万人次的,
最高补助不超过 3 万元。
年夜间开放天数超过 60 天,夜间参观人数超过 0.8 万人次的,
最高补助不超过 2 万元。
夜间开放的具体时间参照国有博物馆夜间开放时间。
第十条 民办博物馆组织本馆藏品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博物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品数量、藏品等级、展出场所
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次。
第十一条 民办博物馆组织本馆藏品赴苏州大市以外博物馆展出的,根据展览时间、藏品数量、藏品等级、展出场所规格、展览取得社会效益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 万元/次。
第十二条 民办博物馆定期组织本馆藏品、社教等活动进社区、学校开展交流、讲解、社教等活动或在线上数字化传播方面取得一定口碑和影响力,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2 万元/年。
第十三条 民办博物馆积极研发博物馆文化相关文创产品或在文旅产业融合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年。
第十四条 民办博物馆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次。民办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 按课题经费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五条 民办博物馆在创建国家等级博物馆中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一次性创建奖励资金。创建成功国家三级博物馆的, 奖励资金 30 万;创建成功国家二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 40 万,
创建成功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奖励资金 50 万。
第十六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博物馆上年度各类扶持项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博物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 需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博物馆资格证明。包括设立博物馆意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博物馆年度财务报告;
(四)按照申请扶持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交:
1. 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验收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2. 利用租赁物业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承租方为博物馆的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及租金付款凭证等。
3. 利用自有物业申请租金补助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和产权所有者为博物馆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4. 申请初次布展或更新基本陈列的,需提交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览期间视频资料、相关费用凭证。
5. 申请免费开放补助的,需提交免费参观人次证明。团体参 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 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6. 申请夜间开放补助的,需提交参观人次证明。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7. 申请境外或赴苏州大市以外展览补助的,需提交展览场所 基本情况及展览内容大纲、陈列方案、展品清单、展览协议、展览期间视频资料、相关费用凭证。
8. 申请社教交流活动补助的,需提交活动相关证明,包括活
动现场的照片。
9. 申请文创产品研发补助的,需提交产品实物图片、产品开发相关文件。
10. 申请出版补助或课题奖励的,需提供出版机构资格证明, 出版合同或科研课题批准立项证明材料,结项报告等。
11. 申请国家等级博物馆创建补助的,需提交等级博物馆创建 证明材料。
(五)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十七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扶持申请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除审核书面申请材料外,采取现场抽查、专家评估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果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苏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至申请人。
第十八条 民办博物馆应自觉参加文物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办博物馆,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扶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自负盈亏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设立的博物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的扶持政策,经专家评审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制定民办博
物馆扶持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文规字〔2013〕 4 号)同时废止。
2022 年 7 月 7 日